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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 没有合理的回报就不是合格上市公司

专题:证监会: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

  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接受媒体采访

  问:近期股市出现波动,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重融资轻投资”的争论较多,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这段时间以来,资本市场震荡走弱、波动加大,不少投资者深感忧虑,提出意见建议,我们认真倾听,感同身受。我们深知,只有广大投资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才能有牢固的根基,从而真正实现稳市场、稳信心。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资本市场运行情况及工作考虑的汇报,作出一系列部署,证监会正在抓紧落实推进。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也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监管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目前,我国股市有2.2亿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更多,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市情,也是我们巨大的优势。从历史看,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广大中小投资者就是最主要的参与者。可以说,没有亿万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就没有资本市场30多年的发展,他们是市场的功臣。保护好广大投资者是我们巨大的责任。从现实看,股市已经成为居民配置资产的重要渠道,市场波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钱袋子”。相比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工具运用等方面存在劣势,更容易受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这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努力,但落实中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距离大家的期待还有差距。

  市场投资和融资是一体两面。我们将更加突出以投资者为本,本就是根,根深才能木茂。只有把投资者保护好了,市场繁荣发展才有根基。我们将把这一理念贯穿到市场制度设计、监管执法各方面全流程,加快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全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让投资者切实感受到市场的公平正义。

  问: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上如何体现?

  答: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要在制度机制设计上更加体现投资者优先,让广大投资者有回报、有获得感。一是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质量突出体现在给投资者的回报上。上市公司要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没有合理的回报就不是合格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买股票是要回报的,股市的长期回报要能高于存款、债券的收益,才是更加可持续的。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标准,突出回报要求,大力推进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注销、加大分红等方式,更好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市场化并购重组,激发经营活力。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对重大违法和没有投资价值的公司“应退尽退”,加速优胜劣汰。二是回报投资者要发挥证券基金机构的作用。我们将健全保荐机构评价机制,突出对其保荐公司的质量考核特别是对投资者回报的考核,不能把没有长期回报的公司带到市场上来。我们将完善基金产品注册、投研能力评价等制度安排,引导投资机构转变“重销售轻服务”的观念,增强专业管理能力,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满足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三是梳理完善基础制度安排。全面评估发行定价、询价等机制,支持更多投资者参与,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把公平性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适合国情市情的量化交易监管制度,优化完善减持、融券、转融通等制度规则。

  问: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在监管执法上将如何体现?

  答: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必须依法全面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的骨干力量,目前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上市公司诚信意识不强,上市目的不纯,缺乏公众公司姓“公”的基本认知,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我们将坚守监管主责主业,落实好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加快完善更加严格的资本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增强监管穿透力。特别是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制度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重拳打击,让其“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一体追责,让其痛到不敢再为。

  坚持以投资者为本,本立而道生。保护好投资者,切实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市场一定会走出短期的困扰,回归到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来。我们坚定相信,我国经济的前景是光明的,我国股市的前景是光明的。

经济日报:金融监管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来源:经济日报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就金融监管工作再次提出要求,强调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金融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当前,我国金融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的时期,各类金融风险进一步交织,监管难度加大。首先是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主要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相互之间容易加速转化。其次是金融系统之外的风险,包括实体经济的风险,比如房地产等行业调整的风险,向金融系统传导的路径也在增加。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加速演进,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场景和新业态不断涌现,金融行业的边界日益模糊,要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面临不小的挑战。

  “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就是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惩治金融腐败。对重大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活动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涉伪私募、伪金交所、养老、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惩治力度;依法加大对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及内部人员非法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的惩治力度等。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就是要努力消除监管空白区,实现金融监管无死角、全覆盖。一是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始终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二是管行业必须管风险,严密防范一般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金融活动、衍生出金融风险;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全面监管的协调机制和兜底机制。

  金融监管是系统工程,金融管理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都有相应职责,要加强监管协同,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特别是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各个环节严格执法。

  加强金融监管协同,还要减少监管重叠和交叉。横向来看,要协调好相关部门工作之间的职责。金融监管部门要坚决扛起强监管严监管的职责担当,相关部门也要同向发力,加快构建全面监管协调机制。纵向来说,要加强央地协同,尤其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的兜底监管机制,与省市区的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管理局之间的协同。各地要立足一域谋全局,落实好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责任。

  金融工作关系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局。要着眼当前谋长远,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依法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领域立法顶层设计,统筹立法规划,提升金融立法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加快弥补法律空白,搭建和夯实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四梁八柱”,加快推进各项立法工作,构建与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要求相适应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研究金融领域难点问题,在追赃挽损、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等方面形成合力。

券商今年已收11张投行业务罚单,监管剑指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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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月16日电 (周奕航)近日,因券商保荐项目上市当年业绩“变脸”,证监会对3家券商出具警示函,并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多名专家15日在接受“V观财报”采访时表示,除特殊行业因素影响外,部分被保荐项目在上市当年出现“业绩变脸”与过度包装和虚假披露有关,部分保荐机构为了帮助项目上市,可能会刻意包装财务数据等指标,存在透支后期业绩成长性的风险。

  上市当年业绩“变脸”

  机构个人均受罚

  1月12日,证监会连发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对中信证券、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上述监管措施均与保荐项目在发行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有关。

  具体来看,中信证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万和证券保荐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也较上年下滑了50%以上。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下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和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对保荐代表人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等监管措施。

  因此,除了对上述三家公司出具警示函外,证监会同时决定对毛宗玄、朱玮、崔学良、潘登、刘江、陈春昕6名保荐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针对被保荐项目上市当年出现亏损的情况,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向“V观财报”表示,除特殊情况外,部分项目在上市当年出现“业绩变脸”的原因与过度包装和虚假披露有关。而在项目上市后,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监督不力,也存在影响项目业绩的可能性。

  保荐机构应如何起到“看门人”作用?

  据“V观财报”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16日,2024年以来,包括证监会、交易所、地方证监局在内,监管层针对券商投行业务已开出11张罚单,涉及“业绩变脸”、未对重大事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及未经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等问题。

  因未就重大事项持续履行尽调、擅自改动招股书、经销收入存疑以及未针对所处市场情况、业绩预计情况等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等问题,深交所向海通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出2张罚单,向中信建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共开出3张罚单。

  近年来,证监会高度关注券商执行程序不到位、核查不充分等问题,要求保荐机构加强把关、审慎推荐,充分明确披露潜在的业绩下滑风险,对没有充分履职尽责的保荐机构和人员依据《保荐办法》严肃问责。

  在香颂资本董事沈萌看来,中国证券业坚持严监管态势,侧重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法律义务。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能够震慑不正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那么保荐机构应如何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起到“看门人”作用?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认为,保荐机构首先要做好“保”。确保发行人没有财务造假,要做足风险提示,客观准确揭示风险。

  田利辉称,在监管日益趋严的大背景下,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应该加强尽职调查,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发展前景,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辅导、审核和把关,确保信息可靠;还应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业务执行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周奕航:zhouyiha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手!中行、中信、建行等一系列重磅罚单落地

  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手!

  来源:中国基金报

  又有一系列重磅罚单落地!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一次性公布了3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罚决字〔2023〕41、68、69号),涉及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计罚款金额达1000万元。其中,中国银行、中信银行违规事由分别集中于信息系统、数据中心领域,中国建设银行则存在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母行对境外机构案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手!中行、中信、建行等一系列重磅罚单落地

  来看具体详情——

  中国银行被罚430万元

  涉及9项违法违规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罚决字〔2023〕68号),中国银行主要涉及9项违法违规:

  一、部分重要信息系统识别不全面,灾备建设和灾难恢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二、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且投产及变更长期不规范引发重要信息系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三、信息系统运行风险识别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引发重要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四、监管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要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

  五、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不审慎。六、网络安全域未开展安全评估,网络架构重大变更未开展风险评估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七、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定级不准确,导致未按监管要求上报。八、迟报重要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九、错报漏报监管标准化(EAST)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中国银行罚款430万元,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手!中行、中信、建行等一系列重磅罚单落地

  中信银行被罚400万元

  涉及6项违法违规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罚决字〔2023〕69号),中信银行主要涉及6项违法违规:

  一、部分重要信息系统应认定未认定,相关系统未建灾备或灾难恢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二、同城数据中心长期存在基础设施风险隐患未得到整改。三、对外包数据中心的准入前尽职调查和日常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部分数据中心存在风险隐患。

  四、数据中心机房演练流于形式,部分演练为虚假演练,实际未开展。五、数据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六、运营中断事件报告不符合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中信银行罚款400万元,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手!中行、中信、建行等一系列重磅罚单落地

  中国建设银行被罚170万元

  涉及4项违法违规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罚决字〔2023〕41号),中信银行主要涉及4项违法违规:

  一、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二、母行对境外机构案件管理不到位。三、未及时报告境外子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四、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中国建设银行罚款170万元,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    

青岛监管局“1号罚单”亮相!剑指青岛农商行

  1月5日金融一线消息,青岛监管局“1号罚单”亮相,剑指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4〕1号)显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因监管标准化(EAST)数据错报漏报,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青国金罚决字〔2024〕2号显示,王丽萍时任青岛农商银行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化(EAST)数据错报漏报负有责任,被监管警告。

青岛监管局“1号罚单”亮相!剑指青岛农商行

2023年的严监管应继续 引导A股在新的一年步入长牛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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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最后三个交易日,沪深股市出现持续反弹走势,一方面或是因为前期持续下跌后的技术性修复,另一方面近期证券市场监管执法“长牙带刺”、相关部门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违规,有效提振了投资者信心。笔者认为应继续强化这种监管势头,引导A股步入长期健康牛市轨道。

  大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庄家操纵割韭菜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市场三公原则,由此引发的风险投资者实难承受,这也让资本市场有了种种黑洞,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让股市底部难寻。

  强化监管执法,堵上资本市场的跑冒滴漏,再背靠中国经济长期增长这棵大树,资本市场的池子水位自然漫漫上涨,A股想不涨都难。

  近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在从严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上市公司回购爽约、违规减持、蹭热点、短线交易、在互动易上“胡说八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出手,要么立案调查,要么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投资者明显感受到,监管执法的及时性、适应性、针对性大大提升,切实体现了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应该说,证券市场监管执法“长牙带刺”这个路子走对了,也切中了广大投资者内心深处的希冀。

  在笔者看来,下一阶段的证券监管,仍要围绕夯实资本市场发展基础来进行。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基础夯扎实了,股市自然就具备了抗击风浪冲击的韧劲。上市公司方面的违法违规,主要包括财务造假、信披违法违规,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监管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苗头,针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尽快立案、深入调查。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要依法清偿,限期整改。对多年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要强化重大违法认定,及时清除市场的害群之马。对所涉中介机构要“一案双查”,严惩看门人的失职行为。对相关主体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当前这方面也需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公司法》并未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门规范,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层级又不高、并未规定行政处罚条款,为此应推动《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尽快出台,强化对上市公司监管具体要求,明确行政处罚条款,增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资本市场包含价格发现、投融资和资源配置等三个关键功能,其中价格发现是最为基础功能。市场操纵制造虚假供求关系,误导投资者决策,是破坏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头号大敌,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历来是监管执法的重点。市场操纵导致股价虚高,若控股股东等高位减持,可能导致中小股民损失。只有铲除市场操纵,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才有坚实基础。

  2023年股市整体下行,但一些妖股连续涨停,炒作前赴后继,吸引了投资者目光,市场甚至出现妖股排名,但妖股炒作的盈利效应,对提振投资者信心并未产生正面作用。

  细看这些妖股基本面,多是乏善可陈。笔者认为,对于妖股不正常炒作,监管部门应关注其中是否存在市场操纵行为,包括是否存在投资者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行为,应重点排查相关账户。

  总之,资本市场监管需要久久为功,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才能彰显法律法规的威严,让法律法规划定的红线成为市场主体不敢逾越的高压线,让遵纪守法成为市场主体下意识的自觉行动。堵上资本玩家劫掠利益的诸多漏洞,市场大底自然而然就会构筑成功。

  作者 熊锦秋

  编辑 岳彩周

因以非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等 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被罚85万元

  12月26日金融一线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以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以非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罚款85万元;杨勇时任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以非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事项负有责任,被监管警告。

因以非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等 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被罚85万元

北京楼市重大变化!预售资金监管主体由“银行”调整为“政府”,多城将跟进

  华夏时报

北京楼市重大变化!预售资金监管主体由“银行”调整为“政府”,多城将跟进

  本报记者  董红艳  李贝贝  北京报道

  12月22日,北京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以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修订后,预售资金将由过去的银行监管调整为政府监管,由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强化了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在流程制度、支取管理、日常监管方面进行优化加强。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由银行作为监管主体改为政府为监管主体,是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最大变化,能够更好落实各方主体的权责关系,真正构建了科学的监管体系,直击此前的监管漏洞;同时,此政策将稳定购房者预期,对市场信心提振或将起到积极作用,未来预计将有更多城市跟进。

  从“银行监管”到“政府监管”

  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已经历经了10多年发展历程。2010年,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监管模式。2013年7月,修订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继续坚持原有监管原则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对预售资金收存和支取条件进行微调。

  12月22日发布的新《办法》主要对监管原则、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监管额度、多方监督机制、行业发展新形势等5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调整。

  首先,新《办法》将监管主体由商业银行调整为政府,监管原则由“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调整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

  其次,具体操作层面,新《办法》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对商业银行的执行监管,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

  再者,在资金支取方面,新《办法》要求在确定监管额度的工作中,创新采取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提出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及开发企业风险情况等因素核定。更好保障重点监管额度资金,能覆盖项目建安成本,防范项目资金风险。

  同时,新《办法》提出完善社会多方监督机制,特别是要求购房人应将所支付的购房款存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公示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及时查看、比对监管账户信息,确保个人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另外,新《办法》还对原《办法》中不合理、不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的相关规定一并进行了优化。

  “由银行作为监管主体改为政府为监管主体,这是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最大变化,真正构建了科学的监管体系,直击此前的监管漏洞。”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调整后,由市住房资金中心来承担工作,商业银行、房企和购房者等预售资金关联方的关系就更容易理清,能够更好落实各方主体的权责关系,更好为购房者权益保护落实实质的监管工作。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监管主体调整,弱化了银行的监管职能,强化了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用款的审核职责,引入了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对商业银行的执行监管。

  同时,严跃进认为,本次政策调整强调了对资金进出的流动监管,增加了“专户收存”“核定支出”,把过去的静态监管即“专款专用”改为动态监管,把进出两个环节都管好,确保监管有效且科学,真正把“监管”两个字做扎实。

  更多城市将跟进

  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为“保交楼”,住建部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预售资金监管,2022年1月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提出招标确定监管银行、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合理确定监管额度等方面要求。

  同期,最高法、住建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对预售资金管理执行问题进行规范。

  在此背景之下,全国各地都在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了多方探索,据中指研究院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出台的涉及“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已经超过100条。

  具体看来,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包括要求监管银行需公开投标、监管账户在售楼处公示;明确监管,从流程上全面发挥“第三方”的作用,贵阳、常州等引入“第三方审价机构”进入工程现场查勘进度、研判产值;资金支出改变以往单一的规则等。

  不过,监管出现漏洞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近日,武汉八家开发企业违反《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未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故意采取通过企业一般账户直接收取房价款方式逃避预售资金监管,被官方通报批评。

  严跃进指出,在最近两年烂尾楼事件中,部分商业银行违规挪用预售资金来偿还开发贷,或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预售资金蒸发,造成了很多问题,此类政策是对过去“糊涂账”的一次系统调整。

  整体看来,此前相关调整并不涉及监管主体的变更,直到今年11月份,深圳发布《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深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正在推进改革,政府将接替商业银行成为监管主体,深圳市预售资金监管从过去的金融机构监管向行政监管转变。

  陈文静表示,此类对于预售资金监管政策修订,是快速落实“保交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要求,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将有助于防范项目风险,稳定购房者预期,对市场信心提振或将起到积极作用,未来预计将有更多城市跟进。

  责任编辑:张蓓 主编:张豫宁